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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读懂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据来源:版权业网 发布时间:20180407 近期更新:2018/04/07 阅读量:1180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是:“交互式”传播。

()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

()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谁所有

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权利为谁所有,同时也要明确是“专有”还是“非专有”,也就是独家还是非独家。如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么就属于著作权人所有。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保护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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