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厂监督员制度
黄晓新
有关规定
1995年12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新出联〔1995〕24号。1998年4月14日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光盘厂驻厂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8号)。
驻厂监督员制度是一项监督光盘复制单位依法经营的制度。
制度设立的背景
1995年中央部署“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为了加强对合法设立的光盘复制单位的管理,要求所有的光盘复制单位都要于1996年1月1日前派驻监督员。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中规定监督员主要职责是: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接受复制委托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报登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的光盘是否打上来源识别码;是否有无政治和淫秽色情内容;复制生产数量和产品流向等。监督员要定期书面向派出的出版和版权管理部门报告。要对监督员培训上岗,每三个月轮换。
1998年4月,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光盘厂驻厂监督员制度的通知》针对监督员派驻问题和经验作了相应的完善。如京、沪光盘厂比较集中,改为监督员巡回检查制度。广东和其他比较分散地区继续实行向光盘厂派驻监督员制度,但可授权地市局音像和版权管理部门设立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的情况
总的看,一般监督员制度执行较好的地方或派驻的监督员比较负责、把关较好的光盘复制单位,较少出现违规复制经营和当“被告”的情况。